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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0年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及申请流程
来源:2exam.com 2010-2-24 编辑:zhanghaifeng 【字体:小 大】
上海市2010年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及申请流程

 

   为做好2010年春季本市上海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国家《教师资格条例》及《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认定条件及申请流程告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户籍或工作单位(应取得本市人才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在本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注1: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一般应为高等学校在编在职任教人员

注2:人才居住证申领查询网址为:www.21cnhr.gov.cn

(二)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或者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或者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注3:以上学历均为国民教育学历。如果持服役期间获得的军事院校学历证书申请,须提供服役期间就读证明及服役转业证明;如果持国外学历证书申请,须提供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鉴定认证书。

注4: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尚未取得有关学历证书,应提供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学业成绩单,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申请人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四)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方法等教育类专业知识。

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本、专科毕业(以下简称“师范毕业”)的申请人,在申请除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以外的教师资格时,应当提供包含上述课程的完整的成绩单(不包括自学考、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等)。

非师范毕业的申请人在申请除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以外的教师资格前,应当完成本市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教育方法概论》等教育类专业课程的补修任务,并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以考试日期为准)。

师范毕业及非师范毕业的申请人在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前,应当完成本市统一组织的《高等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高等教育方法概论》等教育类专业课程的补修任务,并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以考试日期为准)。(高等学校聘任的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的申请人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免补修任务)

注5:大专师范毕业、本科非师范毕业的申请人,申请高级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完成有关教育类专业课程的补修任务。

注6:本市教师资格教育类专业课程培训及考试咨询电话为62523048。

(五)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80分)及以上标准(高等学校聘任的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的申请人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免此项要求)。

注7: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

注8:本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由上海市语言文字水平测试中心负责,地址为陕西北路500号,咨询电话为62558388。

(六)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教学态度、教学语言、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教学组织等方面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本、专科毕业(以下简称“师范毕业”)的申请人,在申请除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以外的教师资格时,如果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须提供能反映其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教育实习鉴定表,免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如果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非对应学科的教师资格,须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

师范毕业的申请人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

非师范毕业的申请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

高等学校聘任的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的申请人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免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

注9:本市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咨询电话为62523019。

(七)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当期体检报告有效性限于当期认定工作)。

注10:附件《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具体规定》


二、教师资格申请流程

提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每年受理两次,其中春季为3月1日至15日,秋季为9月1日至15日。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由所在高校人事部门负责受理材料,一般在秋季受理。

2010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有关流程如下:

(一)上网登记申请信息

请于2010年3月1日至15日登陆上海教育人才网(www.shehr.cn),在网站首页“服务大厅”内的“在线办理”栏目里选择“教师资格申请”,注册或登录后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有关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3月15日前)提交。

注11:网上填报的信息须真实有效,点击“正式提交”并确认后,所提交的“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将不能再修改。

注12: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份教师资格证书,成功申领后的一年内不能再申领第二份教师资格证书。

(二)上网下载并准备有关申请材料

在上海教育人才网(www.shehr.cn)正式提交的“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若符合网络设定的自动审核标准,提交后即可下载打印网上发出的《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通知》、《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和《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等材料;若不符合,将由后台人工审核,最长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申请人可再次登录下载有关材料。

(三)现场提交有关申请材料(预审)

请根据《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通知》的提示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受理地点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材料要求如下:

1.《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请上网下载并打印);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

3.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须提供人才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及有效期证明;

5.申请人学历证书(即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证书时,应提供由就读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学业成绩单);

6.申请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二级乙等以上);

7.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本、专科毕业(以下简称“师范毕业”)的申请人申请除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以外的教师资格,须提供完整的成绩单和教育实习鉴定表复印件(须就读学校教务部门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盖章),认定或受理机构视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申请人为“师范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招生计划新生录取名册(须就读学校招生部门盖章);

非师范毕业的申请人申请除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以外的教师资格,须提供《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教育方法概论》等教育类专业课程的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须提供《高等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高等教育方法概论》等教育类专业课程的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申请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须另外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其他应认定或受理机构的要求须提供的相关材料。

注13: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以上第4、5、6、7、8项原件经受理机构审核后退还申请人;材料受理后,申请人将获得由受理机构出具的《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预审)回执》

(四)上网查询预审结果,完成体格检查

根据《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预审)回执》提示的时间,请及时上网查询预审结果等有关信息。

如预审通过且免于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请及时上网下载并打印本人的带有条形码的《体格检查表》,在规定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医院完成体格检查。

如预审通过且需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请上网下载并打印本人的《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证》及带有条形码的《体格检查表》,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并在体格检查截止时间前自行到指定的医院完成体格检查。

体格检查结果将由指定医院直接送至认定机构,不需本人领取。

注14: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主要通过笔试、面试和试讲等方式进行,申请人完成笔试后,将进行试讲,并接受专家测评小组的面试,回答专家提问。笔试主要测试申请人的专业知识水平及教案设计能力;面试重点考察申请人的专业知识水平及思维应变能力;试讲重点考察申请人的教学态度、教学语言、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组织等多方面的能力和素质。对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未通过者不再安排补考。

注15:完成体格检查的时间由申请人自行掌握。


(五)上网查询认定结果,办理领证手续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将在体格检查截止时间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请根据网上有关公告信息所提示的时间查询认定结果。取得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可同时上网查询有关领证事宜(部分认定机构可自愿选择快递或现场领证),现场领证须凭本人身份证到发证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注16:本市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咨询电话为6252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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